说说口岸降费的事。Price down=降费,开玩笑的,谢绝纠正错误。
2019年6月,我们曾经发过这样2篇文章:
0.1mm的“惨案”,至今还未结束......
“0.1mm惨案”后续及反馈摘录
文中企业出口货物查验时,因为0.1mm的误差遭遇了一系列问题。
其中,有这样一段:
企业向我们提供的是一份手写在报关单空白处的明细,后来告诉我们,总共付给车队“6630元含海关2630的杂费”,当然,这还没有包括企业为处理问题千里奔波的费用,还没有考虑企业延期交货的商誉和经济损失。
针对企业提供的这份收费明细,我们当时给出几点建议:
一、海关查验是不收任何费用的;
二、海关目前在推行一项改革试点:查验无问题的政府买单,也就是查验无问题的相关港上产生的费用海关出。我不是特别确定XXXX是否在推行这项改革,如果有疑问,还是建议拨打海关热线XXX-12360咨询确认;
三、目前列出来的费用是否合理,我无法给出有法律依据的明确意见,个人感觉有合理收费,当然也有不合理收费,因此,建议无论是哪一方要求的费用,要坚持要求出具费用明细和发票,全境通海外仓,后续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
因为我们既不是进出口企业,也不做报关货代业务,所以无法掌握第一手的收费情况。但是,这个“惨案”提示我们关注政府部门近年来在口岸降费方面的具体举措到底收效如何。
我们整理了近年来政府部门在口岸降费方面的政策规定,大家可以对照自身经历,感受一下这些措施的效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2018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财税[2018]122号)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全境通海外仓,各地在口岸现场及口岸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按照国务院要求,海关在门户网站公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政策:
并对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公示:
各地口岸管理部门网站已公布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我要办事”点击各地单一窗口网站,可以查询各地收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