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4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答应治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答应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答应治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以下简称《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答应,是指海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以下简称央求人)的央求,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视治理相干的特定流动的行为。
第三条 海关行政答应的名目治理、实施程序、标准化治理、评估与监视,实用本办法。其余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余机关或许对其间接治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实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一致治理全国海关行政答应工作。
各级海关该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一致实施海关行政答应。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答应。
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答应,该当遵照公开、偏心、公正、非歧视的准则。
无关行政答应的规定该当公开。海关行政答应的实施和后果,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集体隐衷的外,该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央求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答应的对等权益。
第六条 海关实施行政答应,该当遵照高效便民的准则,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七条 海关该当依照国家行政答应标准化树立相干规定,使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答应、规范行政答应治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答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央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力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答应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答应名目治理
第九条 海关行政答应名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设定。
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概不得设定海关行政答应。
第十条 海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设定的行政答应,需求对实施的程序、条件、期限等停止详细规定的,由海关总署依法制订海关规章作出规定。
海关总署可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海关行政答应实施过程中的详细成绩停止明白。
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答应作出的详细规定,不得增设行政答应;对行政答应条件作出的详细规定,不得增设违犯上位法的其余条件;对行政答应实施过程中详细成绩停止明白的,不得添加海关权势、减损央求人合法权力、添加央求人任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犯《行政答应法》规定的,可能向海关总署或许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无关海关行政答应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答应详细行政行为央求复议时,可能一并央求审查。
第十二条 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干要求,海关行政答应实施清单治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答应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答应。
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设立、取消、下放海关行政答应的,海关总署该当及时调整清单。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该当依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清单编制、公布本关区担任实施的行政答应清单,并且实施动态治理。
第三章 行政答应实施程序
第一节 央求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从事与海关监视治理相干的特定流动,依法需求取得海关行政答应的,该当向海关提出书面央求。
海关该当向央求人提供海关行政答应央求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无关行政答应的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求提交的全副资料的目录、央求书示范文本和填制阐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央求书格式文本中不得蕴含与央求海关行政答应事项没有间接关系的内容。
央求人可能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答应央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当由央求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答应央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