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领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自2013/14课税年度起的标准税率为15%。
评税的根底
物业的应评税值是依据为换取物业的利用权而付出给业主的代价而厘定。代价包括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为楼宇利用权而支付的答应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予业主的服务费和治理费、以及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销(例如:修缮费)。如有代价在该课税年度内已不能追回,可于计算物业的应评税值时扣除。物业的应评税净值,全境通海外仓,是以应评税值(扣除业主赞同缴付及支付的差饷后)减去20%作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其余费用如地租及治理费都是不能扣除的。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发出的款额,须在发出的年度视作代价计算。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法团在香港出租物业,会被视为在本港运营业务,而须就其物业收入交纳利得税。不过,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业主自用,以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会用作抵销应缴付的利得税。多缴的物业税将获退回。除上述安排外,在本港运营行业、业余或业务的法团,则可能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央求豁免缴付可从利得税内抵销的物业税。
免税额
如纳税人须交纳薪俸税或集体入息课税,他∕她除了可享有根本免税额外,可按实用的情况申索下列免税额:
♦已婚人士免税额
纳税人如在无关年度内任何工夫符合以上情景,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①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来到居住;或与其配偶来到居住但尚未离婚,并在该无关年度有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她;
②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和没有就该年度抉择自行以集体入息课税模式评税;
③纳税人与配偶已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及∕或纳税人与配偶已共同抉择集体入息课税。♦子女免税额
纳税人在无关课税年度内供养未婚子女可获给予子女免税额。该名子女必须未满18岁,或如已满18岁但未足25岁,则他∕她在该课税年度内必须在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承受全日制教育。此外,如纳税人供养因身材上或肉体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但年满18岁的子女,亦可就该名子女申索免税额。在来到评税的情况下,纳税人与配偶必须提名其中一人申索一切子女免税额。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课税年度,子女免税额可获额外添加。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其自己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而该兄弟或姊妹在课税年度内任何工夫符合以下情况者,可就每名受供养的兄弟姊妹获给予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①未满18岁;
②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同类机构承受全日制教育;或
③年满18岁,但因身材上或肉体上的无能力而不能工作。央求人或其配偶须在无关课税年度内任何工夫曾独力或主力扶养该名兄弟姊妹,该名兄弟姊妹方被视为由该人或其配偶供养。在同一课税年度,不可就同一受养人同时给予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
♦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①纳税人如要失去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无关受养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通常在香港居住。「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词指受养人必须惯常地在香港生存。在决议受养人能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务局可参考的主观要素包括:
a)在港逗留日数,访港频密水平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工夫;
b)在港能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c)在外地能否领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d)在香港有否工作或运营业务;
e)其亲友能否次要在香港居住;
ii年满55岁;或有资历依据政府伤残津贴方案申索津贴;
iii与纳税人同住至少延续6个月而毋庸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曾承受总数不少过$12,000由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的金钱作为生存费。
②如在无关课税年度内,纳税人与受养人延续全年同住而毋庸受养人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可申索扣减额外供养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